森林防火 第2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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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防火宣传录音广告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; (二)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; (三)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、爆破等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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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、 《省森林防火规定》和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我县2015年森林防火工作公告如下: 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,为全县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。在这一期间内,严禁下列行为: (一)进入山场林区郊游、踏青等活动; (二)携带火种、火源进山入林; (三)烧火取暖、野外吸烟、乱丢火种、烧纸祭祀; (四)烧荒、烧秸秆、燎地边、焚烧垃圾; (五)野炊、生火烘烤食物; (六)燃放烟花爆竹、爆破作业;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