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、 《省森林防火规定》和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我县2015年森林防火工作公告如下: 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,为全县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。在这一期间内,严禁下列行为: (一)进入山场林区郊游、踏青等活动; (二)携带火种、火源进山入林; (三)烧火取暖、野外吸烟、乱丢火种、烧纸祭祀; (四)烧荒、烧秸秆、燎地边、焚烧垃圾; (五)野炊、生火烘烤食物; (六)燃放烟花爆竹、爆破作业; (七)采矿、吸铁、放牧等山场作业; (八)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。 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 二、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,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,分管副职为主要责任人。要严格落实乡干部包村、 村干部包区域、护林员包山头、包地块措施,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教育、重点看守,对聋、哑、呆、傻等特殊群体做到专人监护, 加强管理。 三、各乡镇政府要在重点林区、旅游区、风景区和火灾多发区等区域的沟口、路口、通道设立防火检查站,严禁无关人员进入, 坚决杜绝火种进入山场林区。 四、森林防火期间,在林区设立的旅游景区一律停止营业,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。 五、山区野外违规用火的,无论损失大小,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,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, 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,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。 六、所有护林员、巡逻队员、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,必须坚守岗位,履行职责。对玩忽职守、擅自离岗人员, 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七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,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,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报告, 对知情不报或晚报者,要追究责任。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,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,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。 对组织扑救不力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,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责任。 八、公安、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,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,严厉打击故意纵火、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 违法犯罪行为,并予以曝光。 九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,要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,做到家喻户晓,人人皆知。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: 为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.根据森林防火条例.杜绝火灾.一,护林防火,人人有责,二,进入山区,禁止一切野外用火,三,烧山坐牢,毁林犯罪,四,禁止在林区内烧荒及烧玉米杆,五,严禁带火源进山,火是森林大敌,六,失火烧山罪责难逃,七,禁止在林区烧纸钱燃放鞭炮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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