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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

 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。  禁止在公路、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、堆放物品、倾倒垃圾、设置障碍、挖沟引水、打场晒粮、种植作物、放养牲畜、采石、取土、采空作业、焚烧物品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、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。 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、采石、取土、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、公路桥梁、公路隧道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:  (一)国道、省道、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,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;  (二)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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