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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封山禁火的通告

录音制作 广告文案 2020-06-05 22:54:43 449 0

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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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山禁火的通告

目前,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,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。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,确保全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相关规定,对我镇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封山禁火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森林草原防火期: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。

二、封山禁火区:拉市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、林木、林地、林下草原及林地边缘距离300米范围。

三、森林防火期内,在封山禁火区禁止下列行为:

(一)吸烟、烧纸、烧香、烤火、野炊、烧烤、使用火把照明等;

(二)燃放烟花爆竹;

(三)烧山狩猎、焚烧垃圾;

(四)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;

(五)未经批准和未采取防火措施实施计划烧山、勘察、开采矿藏和架设输电线路、电信线路等各项建设工程等;

(六)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,烧地埂、秸杆、烧荒等野外农事用火;

(七)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防火措施要求的;

(八)其他野外违规用火。

四、在森林防火期内,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
五、在封山期限内,除林区内的作业单位人员和居民外,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区域。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和车辆,应当服从管理,严禁携带火种进入。

六、法律责任:封山禁火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,如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,尚未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,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引发森林火警火灾造成损失的,由森林公安分局或林业主管部门按照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七条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,移交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,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本通告在森林防火期间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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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火封山期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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