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,确保建设工程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、《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》和《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,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指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管理活动的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、砂石、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,在集中搅拌站(或搅拌厂)经计量、掺制后出售,采用并通过专用运输车,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。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。县财政、工商、质监、城管、环保、交通和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有关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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